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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住房公积金申领条件等事项

    发布时间:2013-07-01

各部门、院(系):

我校住房公积金上缴和支取工作由原来的资产管理处校产科办理,现转为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办理。为便于今后业务往来,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,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
一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:

1、购买自住住房(含二手房)的职工;

2、到离休、退休年龄的职工;

3、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;

二、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所需材料

1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(在A4纸的上端平行复印,不能上下复印);

2、购买商品房的,需提供购买合同(或房产证)、购房发票;

3、购买二手房的,提供房产证及契税,交易费发票;

4、偿还购房贷款需提供:还款3个月明细加盖银行公章,贷款合同加盖公章,贷款姓名不是本单位职工姓名,需提供结婚证明和户口本。

三、其它事项

1、除寒暑假外,贷款购房还款的每年的4月、11月的10号前提取;新购房的购房合同(或新房的房产证)每月为职工办理一次。

2、提取公积金周期不满一年的不办理。

联系电话:8462359   人:元金宝

  

财务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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